为维护本辖区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置和装运通行秩序,保障洁净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和良好的镇容卫生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崇福镇人民政府决定在镇区范围内实施《崇福镇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置通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凡进入规定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垃圾及渣土装运车辆均须向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崇福分局申请办理《崇福镇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置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凭该证件在本辖区内道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或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及渣土;
二、本通告所称辖区,是指崇福镇320国道、崇新线、杭福路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及渣土装运车辆,不包括320国道及崇新线过境车辆。
三、通行证申请办理地点:崇福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通行证时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装运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并注明装运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时间、运行路线、处置地点、车辆类型、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地点等;
四、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号牌对照适用,不得转借、涂改、拼接等,超过申请使用期限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崇福分局据其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区域外的建筑垃圾及渣土装运车辆的管理由崇福行政执法分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
2014年3年2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