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家住桐乡的刘某激动的从屠甸派出所领回了被盗多日的电瓶车,并一再对民警表示感谢。
4月30日晚8点左右,我所巡逻队员队员在巡逻时发现一辆金大牌电瓶车有点像被盗车辆,就拦下开车人盘问,并通过电话与值班室查询该车信息,经核实后发现此车就是被盗车辆。遂将开车人周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经查,嫌疑人周某(云南昭通人)本人并未参与盗窃车辆,但在不知其是赃车的情况下购买了赃车。我所民警对其购买“黑车”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赃车进行了扣押。经民警核实,该车车主系刘某(桐乡本地人),车子是于4月28日在自家小区车库外被盗的,刘某已在振东报案。民警就通知其带好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屠甸派出所来认领。于是就有了开头这一幕。
民警提醒:请勿购买来历不明的电动车、摩托车等。购买车辆一定要到正规交易市场,千万不要贪图便宜买了“黑车”,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等所得的赃物,如果实施买卖等行为,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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