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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整合执法资源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强化基层执法能力

我市试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20日 08:28 来源: 《今日桐乡》

 

开展军事化集体训练

 

 

城管、运管、交警联合查黑车

 

 

执法人员走访经营户

 

 

执法人员纠正商户越门经营

 

(本版图片由市城管执法局提供)

 

  在城市管理中,不乏出现“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的现象,各执法部门也因职能交叉存在相互推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利益,削弱了政府公信力,给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为避免这一现象,上月底,我市召开全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大会,从11月1日起,18个领域的1270项行政处罚权从14个部门划转出来,在设定区域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集中行使。加上原有的173项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已达到1443项。


  通俗一点说,城市管理中的一般性事务,要投诉的话,找城管基本错不了。


  桐乡的这次改革是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的,也是全省首个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县级市。

 

    城管抓“黑车” 打响改革第一枪

 

  11月13日,崇福城管执法分局和运管、交警部门在崇长线设卡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当场查获一辆“黑面的”,城管部门对“黑车”司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崇福城管执法分局执法三队负责人孙伟强说:“这是城管部门在我市整合执法资源后,对新划转行政处罚权开展的首次执法行动,打响了桐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枪。”


  每年下半年是崇福的皮草旺季,来往客商较多,也为“黑车”提供了生存空间。对此,群众的反映投诉比较多。“我们不是为了案子而去查,主要是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孙伟强说,从执法现场来看,虽然他们查了许多“嫌疑车”,但真正能查证的却只有一辆,因为乘客不配合,他们取不了证。


  “黑车”要打,更要严打、常打。孙伟强介绍,乘客乘坐这些“黑车”除容易受到欺诈外,一旦发生车祸,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而且“黑车”多了之后将会严重冲击正规的营运秩序,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几年前,崇福镇有一对夫妻平日以做夜宵为生,空闲时妻子兼开“黑车”赚点外快,有一次,她被犯罪分子叫车,不幸遭劫财后杀害,留下了一名年幼的孩子。“‘黑车’不像正规的出租车,车内不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通讯设备,出城也不会登记,所以‘黑车’司机自身的安全也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孙伟强说。


  “黑车”流动性强、整治难度大,也是导致“黑车”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我市的“黑车”车主很大一部分都是从周边县市“流入”进来的,周边县市的打击力度大了,他们就“逃”到桐乡来了,相反,桐乡的打击力度大了,他们便“逃”到其他县市去了。还有,现在的“黑车”司机经过被多次稽查后,他们也学会了一套反稽查手段,待乘客上车后告诫乘客,如果遇到有人来查车,就说他们是亲戚,这样一来执法人员就没有办法取证了。


  孙伟强介绍,他们此次查“黑车”同样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很多乘客明明上了“黑车”并付了钱,但他们害怕“黑车”司机报复,不敢说出来。“每一辆私家车只要车主有这方面的意向,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成为‘黑车’,所以这对我们的管理来说确实有一定难度,而且现在也不允许‘钓鱼’执法,取证难问题解决起来最头痛。”孙伟强认为,要整治“黑车”,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还希望乘客能够积极配合,拒坐非法营运车辆,断了他们的客源,这种现象也就会随之消失。

 

    避免推诿扯皮 改革服务为民

 

  早在2007年9月,我市就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成立市行政执法局,建立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组建了一支覆盖全市各个镇(街道、开发区)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开展6年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领域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有效改善了城市面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为此次全省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中介绍,从大方向来说,此次开展的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是为了科学整合执法资源,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推动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增强基层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中心镇建设的顺利进行。从小方向来讲,就是市民在城市生活中碰到的大部分问题都将由城管给予处理和解决,避免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低下等现象,所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初衷还是服务为民。


  据了解,此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崇福镇和省级中心镇乌镇镇除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物价等4个方面的237项行政处罚权外,还增加了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文化管理等1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共计1033项。


  李中介绍,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处试水阶段,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行政管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市政府建立了《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市行政执法局与原执法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对方履职行为,尽职尽责,共同依法履行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项职责。


  李中认为,随着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顽疾将得到逐步化解,执法机关的公众形象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但综合行政执法是一项新生事物,改革过程中必将遇到新的矛盾,执法依据混乱、执法权限不清、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也将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着力改善执法条件,确保执法文明、执法保障有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例举)

 

    (一)价格监督管理方面


  价格欺诈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二)旅游管理方面


  无证导游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三)人民防空管理方面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处罚依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五)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六)水行政管理方面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八)文化管理方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依据: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九)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罚依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十)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方面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一)新闻出版管理方面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依据: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二)体育管理方面


  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十三)教育管理方面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


  处罚依据: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十五)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十七)民政管理方面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依据: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八)粮食管理方面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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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陈晓涛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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