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桐委[2010]14号)和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和<桐乡市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办法>的通知》(桐委办[2010]30号)文件(简称“一意见两办法”)精神,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本市引进培育的创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资金,其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创业创新人才的专项津贴;创业创新人才安居及购房补助;引才主体的相关奖励资金;入选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创业扶助资金及入选嘉兴市级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创业扶助资金,包括创业创新支持、学术活动资助和其他等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一意见两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创业创新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主要用途
1、工资外津贴和购房补助;
2、购买科研仪器和生产设备;
3、科研活动和学术活动;
4、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保险金及房租费等;
5、其它与创业投资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的申请
1、符合专项津贴补助的创业创新人才聘用且办理人事代理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专项津贴补助申请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3)职称资格证书;(4)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劳动(聘用)合同;(5)其他需要的材料。
专项津贴在5年内分年度申领发放。在补助期内,用人单位与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等原因,实际工作不满1年的,其当年度专项津贴补助不予发放。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在补助期内晋升学位、职称资格的,专项津贴仍按引进时学位、职称资格的对应标准申领发放。
2、符合创业扶助资金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创办企业注册登记后,在一个月内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扶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二)并附以下材料:(1)推荐项目认定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落户地签订的合同副本;(4)其他需要的材料。
扶助资金分两次发放,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扶助标准50%的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50%的创业奖励资金。
3、符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推介奖励的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等非政府组织单位或个人,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推介奖励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以下材料:(1)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推荐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认定文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推介奖励资金实行按年申请,每年末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
4、认定为重点创新团队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桐乡市重点创新团队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四)并附以下材料:(1)列入重点创新团队的认定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
补助资金在申请后一个月内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发放。
5、资助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出国前先向专项办申报,回国后所在单位填写《桐乡市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金申请表》(附件五)并附以下材料:(1)《桐乡市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2)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需要的材料。
资助经费按年度核算后再统一发放。
6、符合购房补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填写《桐乡市创业创新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附件六)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3)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4)市规划建设局的首套住房证明;(5)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和聘用(劳动)合同;(6)其他需要的材料。
购房补助在5年内分年度申领发放,首次申领需在聘期内购房满一年。在补助期内,因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当年度工作不满1年或住房产权转让等,其当年度的补助费不予发放;发放期限内补助对象在本市调换工作单位的,调动手续齐备且办理人事代理,补助对象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补助对象在补助期内晋升学位、职称资格的,补助费仍按原引进时的学位、职称资格对应标准申领发放。
7、对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填写《桐乡市企业和个人享受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七)并附以下材料:(1)企业年度会计报表;(2)企业或个人纳税申报表;(3)完税凭证复印件。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奖励政策,企业或个人在核定的税收优惠年限内,实行按年申报,于下一年一季度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
8、符合“柔性”引进人才补助的单位,在人事部门办理《桐乡市柔性引才绿卡》,并签订劳动(聘用)协议的,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桐乡市柔性引才补助申请表》(附件八),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3)职称资格证书;(4)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劳动(聘用)合同;(5)《桐乡市柔性引才绿卡》;(6)其他需要的材料。
柔性引才补助资金在5年内分年度申领发放。在补助期内,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的人才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等原因,实际工作不满1年的,其当年度补助资金不予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在补助期内晋升学位、职称资格的,补助资金仍按引进时学位、职称资格的对应标准申领发放。
9、符合博士后工作站补助的企业,在成功申报并有博士后进站工作后,由企业分别填写《桐乡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九)、《桐乡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博士后津贴申请表》(附件十),并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证明文件、进站博士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进站工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10、企业申报并被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每完成一项由申报单位填写《桐乡市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生活资助费发放审批表》(附件十一),并提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等材料复印件。
(二)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1、申请单位或个人将各种补助资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市专项办,设在人事局),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确认后,在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专项办,再由市专项办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2、以上(一)中的第1、3、5、6、7、8、9、10项相关补助资金每年审批发放一次,当年度具体申领发放安排由市人事局发文通知。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市专项办要根据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并报人大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市专项办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财政局,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市专项办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决算资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市专项办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八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市专项办可以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专项资金管理失职的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已享受补助的对象,已补助部分不再追溯,剩余补助年限按本办法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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