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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脱,也要构成强奸罪

2014年10月17日 08:09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强奸犯”的意思大抵人人都晓得。但法律上对强奸罪的定义,不仅仅是指施暴者,就算是帮助他人强奸,也会以强奸犯定罪。刚满18岁的湖北小伙张某,就因为在堂哥强奸一名女子时“从旁协助”,而不得不在监狱里度过宝贵的青葱岁月。

  2012年开始,初中毕业的张某便中断了学业,跟随堂哥到桐乡打工。闲暇时,哥俩没啥爱好就喜欢喝个小酒,兄弟俩常常一起出入酒吧,寻求刺激。

  今年3月的一晚,张某又跟着堂哥去市区一家酒吧“潇洒”,两个人喝到凌晨时才恋恋不舍地离开。走到酒吧门口,两人偶遇了一年轻女子,一聊才知该女子姓徐,大家还是老乡。双方立刻热络了起来。

  在聊天中徐某透露,自己的妹妹走失了,手机又联系不上,还把自己手机中妹妹的照片给两人看。徐某希望能多几个人一起帮忙找妹妹。

  可是醉醺醺的堂哥哪有心思看照片,看到眼前身材姣好的徐某,便心生歹意了,谎称在其工作的厂里,看到过徐某的妹妹。对老乡深信不疑的徐某,便央求张某哥俩立即带她去找妹妹。

  很快张某哥俩带着徐某来到厂里的一间宿舍内,将房门一锁,堂哥立刻露出了真面目。他把徐某推倒在床,便伸手去脱徐某的裤子,但遭到徐某拳打脚踢的反抗。堂哥又强按住徐某的手脚,喊张某帮忙脱掉徐某的裤子。张某言听计从,脱下了徐某的裤子后,退到了屋外,一边抽烟一边替堂哥把风。

  事后,徐某立即报警。桐乡警方在某酒吧内,将逍遥快活的张某兄弟俩抓获归案。

  案发后,张某表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只不过听从堂哥的吩咐,“顺手”帮忙脱了一下受害者的裤子,竟然也会构成了强奸罪。

  今年10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帮助他人强奸妇女一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在这起强奸案中,主犯堂哥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同样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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