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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党员能出机制实践与思考

2014年07月04日 17:26 来源: 7月1日组织人事报
稿源:  7月1日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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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四个多样化”带来的影响不断加深,党员队伍建设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其中,少数党员党性意识不强,不符合党员标准,直接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新形势下健全党员能出机制,对于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匡正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而实现党员能进能出,难点在于“出”。为此,2012年以来,桐乡市实施了以健全党员队伍进出口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员队伍“净化工程”,慎重提出界定党员不合格表现“十大红线”;试行以“个人自评、群众测评、支部评议、党员评定、党委审定”为主要内容的“四评一审”不合格党员认定程序;探索以党员评议关口前移为主要内容的党外群众首评制;确定以“六个区别对待”为主要内容的人性化配套措施,成功认定了231名不合格党员并作了相应处置,对30名思想认识差、无改正愿望的不合格党员作了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置,对201名不合格党员进入一年限改期进行整顿转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和实际效果。

 

  把握五项工作原则

 

  一、积极推进与稳妥慎重相结合。该项工作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强,必须秉持稳妥、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得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二、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根据党员违纪情节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构建配套、严密的处置链,使任何一种违纪行为都有相应处置方式。

 

  三、于法周严与于事简便相结合。既严格遵循党纪法规,又要于事简便,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推行。

 

  四、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定性,就是对党员现实表现有个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总体概括;定量,就是创新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使评定不合格党员有着量化的标准和手段。

 

  五、刚性管束与柔性关爱相结合。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严肃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同时注重对被处置党员的帮教转化,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相应的党员民主权利,切实做到处置过程和谐、处置对象信服、处置结果公认。

 

  落实五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从思想观念上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思想障碍、心理包袱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造势。宣传健全党员队伍出口机制工作做法,公示不合格党员情况,公开处置过程,加强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同感,传递党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坚定决心。二是在各级党组织中清除思想障碍。制定出台相应文件,引导各级党组织放下包袱、大胆探索。三是在处置过程中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做深做透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那些经过教育仍然不转变,已经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清除出党。四是常年开展“勤学党章”活动。把勤学党章作为全体党员日常学习教育的必修课,引导广大党员从思想深处长期保持强烈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五是及时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和群众意见大、战斗力差、组织生活不正常的党组织进行设置调整,对不称职的党组织负责人予以免职、降职等处置。

 

  二、大力推进党建信息化,在党员教育管理上创新方法手段。一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结合“五星级”基层党组织创建,建立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制度,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加强日常监督考核。打破单位、行业、地域局限,向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发放“共产党员先锋卡”,实行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二是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党员提高党性修养、保持纯洁性的关键环节,创新党性分析载体,开展经常化评议活动,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性分析活动。凡符合党员标准的准予登记,承认其党籍;凡有明显不足,但个人愿意改正的,予以缓期登记,要求其限期改正。三是建立党员定期登记制度。凡不愿当党员或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将不予登记,取消其党员资格。四是完善双先指数评价体系。改进民主评议党员方式,深化双先指数评价体系建设,通过分类量化评议、计算“先锋指数”的方式,把党员的先进性量化、具体化,使党员评议更具说服力。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搭建党建网络平台,向党员发放积分卡和先锋证,根据年度基本分和奉献分综合得分进行排名,衡量每名党员的先进性程度,作为党内评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科学设置标准,明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依据。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要具体化、定量化,易于操作。一是从党内法规出发,完善标准的合法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实际情况,探索完善不合格党员标准和组织处理若干政策的规定,在中央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以便统一规范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二是从行业特点出发,完善标准的适用性。将标准分为通用与专用两部分。通用部分注意把握理想信念、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等共性内容。专用部分注意把握农村、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两新组织等不同行业的个性特殊内容。三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完善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要与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能定量分析的尽量量化,将党员网上学习时间、党员年度积分、参与党员义工时间或次数等数据作为衡量党员合格与否的参考标准,便于基层党组织操作。

 

  四、注意扩大群众参与,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操作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以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既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使不合格党员得不到应有处置,又不能处置面过宽,搞成人人不过关,挫伤党员的积极性。一是坚持民主评议机制。坚持每年民主评议一次,进一步健全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支部考评的“四评”机制,对经评议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置,提高评议质量。二是建立资格审查机制。以党员资格审查为主要内容,制定专项制度,每隔两到三年,对党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重点加强对新入党人员的资格和程序审查,对滞留在党内的不合格党员进行集中清理。三是建立党员申诉机制。《党章》虽然规定了党员具有申诉权利。应出台补充指导意见,明确申诉流程以及申诉的时限、最终审定结果的审定机关认定办法,形成合理的申诉机制。

 

  五、探索“荣誉党员”制度,健全党员分类管理机制。把年龄大、身体差、已经退休、或由于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和不便参加党的活动、客观上难以发挥作用的党员,列为荣誉党员。荣誉党员事实上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党章中所说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荣誉党员不参加制度性的党员活动,不用过组织生活,没有党员的制度性义务,不交纳党费,不纳入党员的制度性常态管理;荣誉党员实际上是贯彻党章中关于“劝退除名”的一种补充方式,证明过去是党员,表明自己的政治信仰,并终生享有党员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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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7月1日组织人事报 作者: 桐组宣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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