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我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地级市。昨日,本报对此进行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60岁以下参加养老保险 参保就可享受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的年龄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参保都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参保缴费时,统筹地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镇(乡、街道)组织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个人缴费选择多样 农民缴费选择更多
《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基数分别为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平均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逐步提高到10%)。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的一个基数缴费,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基数缴费。这就意味着农村居民在选择缴费基数上比城镇居民多了一种选择。
就今年参保而言,我们来算一下个人究竟要缴多少钱,财政补贴多少。上上年度即2005年,据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00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89元,两者之和平均数为12098元。
如果一个农民选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缴费基数的话,那么一年应缴数为16189元×8%=1295.12元,而财政相应的补贴为8007×5%=400.35元。如果一个农民选择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缴费基数的话,那么一年个人应缴数为8007×8%=640.56元,财政相应的补贴为8007×5%=400.35元。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据介绍,农村和城镇居民分别按不同基数缴费补贴,主要是基于参保对象有无土地保障考虑,使用上上年度数据主要是考虑城乡居民缴费的承受能力。
计生户参保实惠不少 一旦超生空欢喜一场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2.48万农村计划生育户来说,也是一件大喜事,按去年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2万多符合政策的计生户将享受每月50元一年600元的特殊补助,但要等到60岁才能领取。
而这次出台的《暂时行办法》提出,对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
如果一对夫妇今年参保的话,那么就可在其他参保人员之外再享受3%的补贴,即8007元×3%=240.21元/人。按劳动部门预测,随着嘉兴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参保10年后,特殊补贴每年将达到或超过600元。
如果达不到怎么办?《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不足奖励扶助规定额,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足;如超过奖励扶助规定额,按实享受。今后不再享受奖励扶助金。
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参保人员,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退还财政特殊补贴。对原抵减个人缴费额度的,应按当期缴费标准补足。
鼓励延期领取待遇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
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鼓励延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凡延期者,其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与计发月除数对应年龄的月除数之比计发。领得越晚,除数越小,即月领养老金越多。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续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随着我市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待遇也将适时做出调整。
农保业务从此停止受理 如何衔接也有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同时按相关财政补贴比例规定给予补缴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额,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
《暂行办法》实施后,《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有关养老保险业务不再受理。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原则上应按本办法参保。已享受原办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可按原办法规定执行。目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原办法参保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以原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或一次性退还以原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不按本办法参保的,待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仍按原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年龄超过55岁两种选择 70以下参保70以上补助
《暂行办法》实施前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底前分别按当期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以本办法发文前15年对应年份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按本办法相应规定的财政补贴比例给予补贴,并按规定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年龄偏大、不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本办法参保并缴费。
对未享受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养老生活补助等专项定期补助(保障)、本办法实施前已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的高龄老人来说,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一是1995年1月8日前具有市本级户口;二是具有市本级户口且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因政策性移民迁入市本级,且具有市本级户口、居住本地;四是世居本市、市域范围内迁徙,现已具有市本级户口且居住本地。
已年满55周岁(1952年9月30日前出生)、未满70周岁的人员,要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么在2007年12月底前选择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办法,在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按标准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具体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至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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