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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04日 08:07 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一、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答:1、对持有《低保证》并在享受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2、对持有《低收入证》的残疾人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3、对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4、对同时持有《残疾人证》、《低保证》和《低收入证》的残疾人,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可按就高原则给予个人缴费补贴,但不得重叠享受。市民政局和残联分别根据低保对象变动情况和残疾人康复情况,每年核准困难群众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一经确定,当年不作更改。

  二、一次性趸交及未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1、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年满60周岁时如按规定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补缴年份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持有《低保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每年补贴300元;持有《低收入证》人员每年补贴15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每年补贴100元;

  2、195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2012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可按核定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年的个人缴费补贴,并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怎么申请?

  答:每年的12月5日前,持有《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低收入户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可在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缴费收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桐乡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或《桐乡市低保及低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三级、四级)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困难群众应填写《桐乡市低保及低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村(社区)负责初审并在缴费收据原件上签署受理日期和经办人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原件复印后交还申请人保存,复印件作为申请个人缴费补贴凭证和其它申请资料同时上报镇(街道)民政办或残联。

  市残联地址:桐乡市世纪大道1399号

    咨询电话:8811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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