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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家暴告诫书 等于留了“案底”

2014年11月26日 08:08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朱方红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昨天上午,记者从桐乡市妇联获悉,《桐乡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了。

  此《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妇联共同制订。旨在通过告诫制度,约束施暴者行为,通过震慑,更好地预防家暴行为升级,改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即使是轻微的家暴,也有办法治了。

  据了解,2009年至2013年,桐乡市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来电522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456件,占总数的87.3%。这456件中,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有125件,占27.4%,位居婚姻家庭权益类的首位。市妇联组宣部部长何琪浩告诉记者,在家庭暴力中,以往像打个巴掌、推上几把等家暴行为,妇女同胞向妇联倾诉,妇联只能以调解为主。

  和何琪浩有同样感受的,还有派出所的民警。2008年,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联合在梧桐派出所设立了“桐乡市家庭暴力受理站”,目的就是为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和地位。成立7年来,民警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无数,让民警们头疼的是,治标不治本。“大部分家庭暴力,过去以调解为主,严重者思想上教育几句。”民警沈丽萍无奈地说。

  如今有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不一样了。何琪浩说,打巴掌等行为,只要受害人报警,施暴者也承认,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确认事实后,就可以启动告诫程序,向施暴者宣读书面告诫内容,并签名摁指印。

  怎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告诫程序呢?《办法》明确,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造成伤害后果的,都可以出示家庭暴力告诫书。依据其情节轻重,分为四种,即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就等于在公安机关留了“案底”。施暴者如果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暴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如果涉及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警方作出的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实施家暴的证据。如果家暴的人身伤害上升为刑事案件,此前的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案的酌定从重情节。

  告诫书作出后,将抄送给市妇联,由妇联给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跟踪回访,督促施暴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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