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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非法托幼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摘要)

2014年08月21日 07:31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根据《桐乡市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桐委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托幼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排查、疏堵结合、依法整治”为原则,坚持“教育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工作方法,摸清全市非法托幼机构底数,力争通过“整治一批、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全面清理非法托幼机构,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打击非法托幼机构的长效机制,促进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非法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住建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消防大队、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通报等工作。

 

三、方法步骤

 

1. 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镇(街道)(含开发区、振东新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托幼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填写《桐乡市镇(街道)托幼机构基本情况摸底表》自行保存,全面掌握非法托幼机构现状,并将《桐乡市镇(街道)托幼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和整治计划在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督促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各镇(街道)要向非法托幼机构发放公开信,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自行整改。自行整改期限结束后,由镇(街道)对托幼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为硬件设施基本完善、环境整洁、无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托幼机构,按照辖区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建议申请举办幼儿园或儿童看护点;二类为未完成整改,存在建筑质量、卫生、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托幼机构,由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办园(所),并主动告知家长,及时结清保教费用,妥善处理设备设施。

 

3. 分流安置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制定在拟取缔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无法安置的,各镇(街道)可以按照《桐乡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讨论稿)设立学前儿童看护点;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由举办者申请新办幼儿园。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幼儿园筹设申报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各镇(街道)要向家长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取缔的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的幼儿园、看护点的名单、地点和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拟取缔托幼机构转出。

 

4. 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对拒绝整改继续开办的非法托幼机构,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开展联合整治,具体分工如下:

 

教育局负责对全市非法托幼机构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协调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联合执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幼儿园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托幼机构园舍中存在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租赁房屋不进行登记等情况进行查处。

 

卫生局负责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招收未经健康检查的儿童入园(托)、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等情况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食药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举办托儿所、未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等情况进行查处。

 

安监局对托幼机构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进行查处。

 

消防大队对园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反《消防法》的情况进行查处。

 

公安局协助处置整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镇(街道)负责部门联合执法后的相关工作,对涉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进行处置,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进行妥善处理。

 

5. 总结巩固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巩固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各镇(街道)要将辖区内托幼机构整治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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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 托幼机构 行动 方案 街道 查处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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