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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不及时 错失时期自担责

法官提醒: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应及时并注意留存证据

2013年09月05日 07:52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本网讯  安徽李某在桐乡羊毛衫市场从事羊毛衫加工业务,2010年4月,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认识了同是来自安徽的老乡刘某,刘某从事毛衫批发,两人熟悉后,长期存在毛纱买卖业务关系。

 

  双方约定,刘某向李某供应毛纱,收货后如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应在20日内提出异议。2012年1月,刘某向李某供应了毛纱共计250000元。2012年5月6日,李某在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刘某协商处理,刘某口头表示,都是老乡,等以后一并处理,在价款上会适当扣除。嗣后,该批毛纱全部制成羊毛衫。

 

  2013年7月26日,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诉称李某除支付200000元货款外,尚结欠货款50000元未付,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毛纱款。李某辩称,刘某所供应毛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生成的羊毛衫存在客户退货等问题,其对尾款支付享有抗辩权,并且刘某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因李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调解,李某一次性支付刘某25000元,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检验期及时检验,买受人怠于检验、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李某发现毛纱质量存在瑕疵后,应当及时向刘某提出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以便留存证据,避免日后难以说清。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应当提出曾异议声明的证据,并保留有瑕疵的毛纱以备鉴定,现毛纱已制成羊毛衫,无法证明毛衫所用材料就是刘某所供应的,只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买方收货后必须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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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蔡秀敏 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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