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安徽李某在桐乡羊毛衫市场从事羊毛衫加工业务,2010年4月,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认识了同是来自安徽的老乡刘某,刘某从事毛衫批发,两人熟悉后,长期存在毛纱买卖业务关系。
双方约定,刘某向李某供应毛纱,收货后如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应在20日内提出异议。2012年1月,刘某向李某供应了毛纱共计250000元。2012年5月6日,李某在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刘某协商处理,刘某口头表示,都是老乡,等以后一并处理,在价款上会适当扣除。嗣后,该批毛纱全部制成羊毛衫。
2013年7月26日,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诉称李某除支付200000元货款外,尚结欠货款50000元未付,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毛纱款。李某辩称,刘某所供应毛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生成的羊毛衫存在客户退货等问题,其对尾款支付享有抗辩权,并且刘某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因李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调解,李某一次性支付刘某25000元,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检验期及时检验,买受人怠于检验、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李某发现毛纱质量存在瑕疵后,应当及时向刘某提出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以便留存证据,避免日后难以说清。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应当提出曾异议声明的证据,并保留有瑕疵的毛纱以备鉴定,现毛纱已制成羊毛衫,无法证明毛衫所用材料就是刘某所供应的,只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买方收货后必须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今日桐乡报社”、“桐乡电台”、“桐乡 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
联系电话:0573-8811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