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好顺路,我送你一程吧。”好心搭载同事一起去上班,在生活中是再常见不过的。可家住桐乡的肖某最近却为自己的一次好心搭载很是懊恼。日前,在桐乡法院的调解下,肖某的好意“换来”90000元的巨额赔偿,他着实想不通,像这样谁还愿意好心搭载别人呢?
“顺风车”
搭出意外
肖某和刘某是在同一个工地打工的同事,而刘某经常是徒步去上班。2011年9月20日,肖某像平常一样吃完午饭,骑着摩托车赶去工地上班。在途中正好遇到了刘某,肖某出于好意就提议要载刘某一起去工地。因为时间紧迫,肖某开得很快,在一个路口转弯时和迎面快速驶来的货车撞到了一起。肖某自己受了轻伤,但同乘的刘某却伤得不轻,当时就不省人事了。经桐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肖某因持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开车,且没有按照规定让行,与货车司机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1年12月13日,刘某将周某、肖某及货车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31万元。在桐乡法院多次调解后,货车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刘某79765元,货车司机周某赔偿98988元,而肖某也要赔偿90000元。
“好意搭载”
陷尴尬境地
在最近公布的浙江省61个县(市、区)私家车拥有量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萧山拥有218052辆私人汽车名列榜首,而桐乡也以72749辆位居17名,这还不包括摩托车等在内。面对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搭个顺风车”在朋友之间只不过是举手之劳,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像肖某这样的好心司机又不能因为提供免费搭载而免责。这样下去,会不会让更多“肖某”在“让朋友搭顺风车”和“担心承担事故责任”之间举棋不定?
昨天(10月14日),记者在街头采访了一些市民,发现很多市民对肖某好心免费搭载还要承担责任表示不理解。市民谢先生前不久刚买了一辆科鲁兹,他告诉记者,“平时在路上碰到朋友,顺道载他一程再正常不过了,朋友一般也会接受。可如果发生事故意外,我还得承担责任,感觉有点冤。”
依据过失
仍然要赔偿
肖某免费搭载刘某,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在国外法律中大多规定减免好意搭载司机的赔偿责任,但我国法律尚未作具体规定。
办案法官认为,“好意搭载”明显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员受伤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或基于侵权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好意搭载”则是基于善意对他人的援助行为,应对搭载人的责任加以限制。但“好意搭载”应是安全的,即搭载人有义务将同乘人安全送至目的地,搭载人不能存在违章等过错行为,否则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受伤,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桐乡法院考虑到刘某是无偿搭载,结合其过错,最终酌情让肖某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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