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各类劳资纠纷案件又多了起来,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在为拿到自己的工资而四处奔波——
转眼年关将近,各类劳资纠纷案件又多了起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由于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劳资双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案例一:从四川宜宾来桐乡打工的李宏志,今年8月7日起到桐乡市安邦管业有限公司当了一名工人,同时他还带了几名老乡一起进公司。李宏志说,进公司的时候,老板向他们口头承诺,不管企业效益好不好他们每人每个月的保底工资是1500元,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8月31日,李宏志等人满意地领到了8月份的工资款。可是到了9月份的时候,公司表示因产品销售合格证一时办不下来,产品不能销售出去,所以在做了7天后就放假了。9月底,李宏志等人去领9月份的工资时,公司表示只能发给他们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费。李宏志等人不答应,认为当时说好保底工资是1500元,公司应该兑现承诺。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点 评: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劳资双方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纠纷。这些企业在劳动用工上大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有的仅是老板对员工的一些口头的、查无实据的承诺和制约。而劳动者只顾着找工作,却没有意识到要通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劳动用工合同的约束,双方往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企业用工就会很挑剔,如果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吃亏的往往是员工。《劳动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的根本措施,也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关键,是保持社会安定的大事。
案例二:外来务工人员王永霞来桐乡已有十多年了,老家在安徽。今年2月起,她和女儿毛燕一起来到了石门镇上一家叫“鲨鱼王”的皮鞋厂打工。王永霞说,进厂的时候,老板与她们说好一人一年的工资是2.8万元,并承诺上半年付一半,到年底时再结清,为此双方特意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上除了工资约定和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外,还有一条职工如果中途离厂的话老板可以不付工资的约定。转眼间过了大半年,她们每人拿到了1.8万元工资。这几天,老板要求她们每天做60双鞋子,母女俩从早上6时半一直做到晚上11时也难以完成。“这样的劳动量太大了,现在冬鞋做起来难度很大,别说是冬鞋,就是做单鞋,每天要完成60双鞋子是很难的。”她们向老板提出了减小工作量的要求,遭到老板的拒绝。王永霞认为,老板有意在刁难她们,逼着她们主动离职,那样老板就可以以员工中途离厂为由,赖掉她们的工资。
点 评:龙翔街道司法所所长、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赵叙龙认为,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但有些内容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及时按月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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