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难题,我市出台了新的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管理中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级集体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了过去因管理职责不清所引起的管理混乱和管理缺失问题。其次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先拆后建、依法审批的四大原则,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对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条件、面积、审批程序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合理调控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将农村居民建房面积以人定量改为以户定量,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每户6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户每户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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