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省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耗能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本次普查按照“在地普查”原则、采用划分普查区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一个村、居委会(社区)为一个普查区。浙江省境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照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做好填表工作。
四、普查时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调查时期是2008年度,普查资料的调查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8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其中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至12月进行;2009年1月-9月为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底为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开展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表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纂改普查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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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