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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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