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
第五章 补 助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和依靠优抚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第三十条 家居农村、年满60周岁、无社会保障、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本人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因病残疾军人和五至十级因战、因公无工作残疾军人病故的,按照原享受的标准对其家庭增发12个月的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的,按照原享受的标准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的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照《条例》、《省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病故后应注销优待身份。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及业务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档案记录、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1952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布以前立功的军人,在衡量其立功等级时,甲等功作为一等功;乙等功、大功作为二等功;丙等功、中功、小功、晋功作为三等功。集体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对其中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2日发布的《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2002年7月1日发布的《桐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所属专题:
|
|
来源: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相 关 稿 件 |
|
|
|
|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嘉兴日报-桐乡版”、“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8118696。
|
|
|
|
[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