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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中权力 提供“有偿帮助”终获刑

2014年11月26日 08:05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剑 童法

  今年11月21日,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桐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金永坤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金永坤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永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8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金永坤的犯罪事实始于其在2003年以借钱为由,非法收受某水泥制品企业负责人送来的10万元。后金永坤为该企业在农综项目U型渠道采购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虽金永坤在今年4月把钱如数归还,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

  随后从2003年直至2014年,金永坤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涉及的行贿人达10人之多。

  从农综项目招投标、农综办设计工作、建设施工业务承接等方面,金永坤都曾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多名项目业务承包商、供货商提供过“有偿帮助”。“受助者”多次向金送过大量钱财,以示“感谢”。

  2009年,购买轿车;2010年,购买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2011年,购置房产;2012年,索要加油卡;2013年,收受皮衣……大量的人证和物证证明,金永坤的一次次“大手笔”来自于行贿人的大力“支持”。

  在法庭上,被告人金永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辨称所收受的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他称有部分属于业务开支和送礼、有部分属于个人借款,还有部分属于亲戚间相互帮忙性质。辩护人也提出了相似的辩护意见,并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可以从轻量刑。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永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他人,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多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过查实和综合考虑,法院采纳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意见,被告人受贿财物的价值共计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永坤的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有立功情节,部分赃款、赃物在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被告人金永坤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2万元。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赃物予以没收,尚未清退的非法所得58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又讯:

  前天,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濮院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原主任倪桂泉涉嫌受贿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倪桂泉有期徒刑4年,扣押在案的受贿款9.14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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