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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2014年11月26日 08:05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在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数量有点多。有房东夫妻,也有电动车的车主和销售商,还有远在江苏无锡的电动车生产厂家。到底该由哪几个被告来承担赔偿,是这次庭审过程的关键所在。

  要了解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得先从发生在今年2月20日下午的一起火灾说起。

  这起发生在文华小区的火灾,我们当时也做了报道(详见本报今年2月21日《文华小区一民房昨发生大火》一文)。火灾共造成两死一伤,两名死者分别是25岁的张某和年仅6个月大的男孩小郎,他们是母子关系。

  今年3月底,张某的丈夫郎某及其家人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房东夫妻、电动车的车主、销售商、生产厂家作出赔偿。为何有这么多被告?原告郎某等人提出了不同的起诉理由。不同的被告又有怎样的说法?我们不妨一个个看过去。

  他们都成了被告

  A.电动车车主刘某

  原告小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了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在法庭上,刘某等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但刘某辨称,火灾是由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缺陷造成的。在起火时,电动车并没有使用充电设备,这一点得到了多人证实。刘某认为自己虽是电动车车主,但在本起火灾中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刘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自己赔偿的所有诉讼请求。

  B.房东夫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徐某和肖某是房东夫妻。两名死者和电动车车主刘某租住的正是他们俩的房屋。郎某要求徐某和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起火地点发生在房屋一层的东第一间、第二间。其中东第一间停放着刘某的电动车。起火时,这两间房间内堆放着两吨左右的废布料、海绵和缝纫机油,这些都是易燃物,归徐某所有。

  在消防部门的笔录中,徐某承认在事故发生前曾有孩童点燃布料起火,以及不久前街道、村委会曾告知徐某小心火灾并发放防火宣传单的事实。徐某也在之前的笔录中提到,起火当天上午,自己在起火现场曾有过抽烟行为。

  房东夫妻辨称,在自家房间内放置布料等物属于正常的日常生活行为,并无过错。而且他们没有出租或邀请他人使用一层的房间,是二层租户刘某擅自将车停放在了一层。在平常生活中,他们也尽到了房屋所有人对火灾防范的安全注意义务。

  经过评估,在这次火灾中,房东一家的房屋和财产损失达21万元,他们提出本身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C.电动车销售商

  起火的电动车是刘某于去年3月间在谷某所经营的某电动车专卖店购得。

  谷某辨称,自己与电动车生产厂家是代理关系,已代理销售了近500辆电动车。除了刘某的车出现问题外,其他销售的车辆均未发生过类似事故。

  从火灾事故认定书来看,起火原因是车辆电气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电气故障应属于质量问题,因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与谷某无任何关系。

  D.电动车生产厂家

  在多名被告的辨称中,多次提及电动车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被告无锡市某电动车厂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未作答辩。

  到底谁来担责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接着来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系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锡市某电动车厂作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应当对因其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将其电动车存放在所在租房的空闲处,在本案中无法认定其存在过错;被告徐某和肖某出租房屋和堆放物品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亦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对发生本案火灾事故存在过错;被告谷某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无锡市某电动车厂支付原告因张某母子火灾事故死亡的赔偿金总计18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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