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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2014年11月13日 09:21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许惠良

  昨天,记者从桐乡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桐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正式下发。《意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保基本,保大病”原则,新修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据了解,该政策实行后,将惠及全市近44万名参合人员。

  四方面发生变化

  纵观《意见》全文,再对比去年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记者发现有四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第一点变化在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上。按照去年的政策,统筹区域内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为45%,而此次调整后达到50%。

  虽说只上升了5个百分点,但对于基层就医的居民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第二点变化是在新生儿参保上。往年产下新生儿后,要求其父母在一个月内完成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要先上户籍,然后再参保,一些家长反映时间上有些吃紧。”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吕海波告诉记者,基于更为人性化的考虑,将这一期间放宽至3个月。

  第三点变化是低保、低收入、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参保更为方便。以前,他们参保需要自己先行垫付,然后再领取补助,过程稍有复杂。而新政实行后,他们的参保将由相关部门代为办理,减少了中间环节。

  此外,在保大病方面,这次调整的力度可以说有些大。据了解,今年我市制订实施了大病就医报销相关政策,按照政策,患病家庭可以报销的比例为50%-65%。“这次提高至了55%-70%。”吕海波说,提高5%的比例后,将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负担。

  11月18日起可参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新政实实在在惠及了广大参合人员,但缴纳费用没有变化,仍与去年一样,为每人260元。

  据了解,今年的参合工作将于本月18日启动,参合人员可凭《缴费通知单》或者身份证自行前往各缴费点进行缴费。

  ◆新闻链接

  参合人员相关攻略

  为了让政策知晓度更高,记者在采访的基础上,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住院报销及比例看这里

  住院报销有以下几个起报线,且报销比例各有不同。

  其中统筹区域内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0元,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85%;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为500元,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75%;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65%;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5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住院(含特殊门诊)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统筹区域内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列报)

  此外,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杭州、上海定点医院转往其它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先由个人自费10%,再按规定结算;长期居住外地(三个月以上),可凭相关材料向市合管办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择4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明年市外定点医院将与职工医保市外定点医院接轨,就医更加方便。

  特殊病种看这里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包括进行社区慢性病管理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和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

  针对该疾病治疗指定目录内的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视同普通门诊,500元以上部分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目录外的按普通门诊报销。

  特殊病种在省外相对应的非定点非营利性专病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按25%报销,年度报销限额30000元。

  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报销手续办理看这里

  参保人员报销分为联网单位和非联网单位就诊两种情况。

  在联网单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号、结账,居民医保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

  “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吕海波提醒说,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将不予补报。

  非联网单位就诊医药费用在医院全额支付后凭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个人病历、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发票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

  本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用结报范围一律按照本市规定的居民医保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而当年度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期为次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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