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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办法(桐政发【2014】28号)

2014年09月02日 09:26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6本市场做大做强,综合完善以往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及其他未来可能出台的板块,全国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和扶持企业是指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桐乡市人民政府备案的企业。

 

  第四条 由桐乡市金融办会同政研、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商务、国税、市场监管(工商)、人行、银监共同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监管,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前完成股份制改造,以该企业股改规范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基数,每年增长超过上一年度10%以上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返还期限三年,三年合计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六条 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一)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省证监局备案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二)上市申请报会获证监会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三)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规定期限内未成功发行的,该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四)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五)企业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且将募集资金投资在桐乡市范围内的,对其投资在桐乡市范围内超过5亿部分的实际投资额,按千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七条 对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一)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在桐乡的,对首次募集投资在桐乡市范围的实际投资额,按百分之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二)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推荐商签约,给予40万元奖励。(二)成功挂牌后,给予40万元奖励。(三)挂牌后完成定向增资、股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资本运作,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申请进入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推荐商签约,给予20万元奖励。(二)成功挂牌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三)挂牌后完成定向增资、股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资本运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进入资本市场的股份公司个人限售股在本市完成交易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90%给予奖励(实际税负14.69%);在本市注册的投资公司或基金法人完成限售股交易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购(或引进)市外已上市或已挂牌企业,并把公司注册地及主业迁至桐乡市的,按实到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市外已上市企业入迁桐乡,对桐乡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关政策。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须先由企业申请进入“两库”名单(桐乡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库和上市〈股改〉后备企业名库),并按照要求接受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按要求接受备案管理,是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前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地位、上市挂牌计划);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4.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5.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完成备案管理并经金融办确认无误后,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资金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募集或借入的资金和投资在本市范围内的认定,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目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并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或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有关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发〔201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未享受上述奖励的企业,可以参照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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