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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足未成千古恨——

我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少年

2013年12月05日 08:03 来源: 《今日桐乡》

  今年未满18周岁的李好(化名)因法律意识淡薄,先后两次偷盗摩托车从中获利。因考虑其未成年,且认罪态度诚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2012年10月,李好的朋友小强买了一辆摩托车,于是李好便想跟小强借车骑,在多次相借未果的情况下,他便与张山(化名)、汪洋(化名)、陈奇(化名)三人“商量”,决定把摩托车偷出来。之后,李好得知另一个朋友在向小强借摩托车时私自配了一把车钥匙,他便将钥匙要到了自己手里。

 

  当年10月底,小强主动约李好、张山、汪洋、陈奇四人出来玩,李好不想错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决定趁此机会偷走摩托车。于是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李好、张山、陈奇假装陪小强逛街,实则是为了拖住小强,而手持钥匙的汪洋则谎称回家,偷走了小强的摩托车,并将车子开到了濮院。

 

  摩托车偷到手的四人最后还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一个嘉兴买家,将车子以15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李好从中获利300多元。今年4月,李好和小强、张山、钟毅四人又一起谋划,以私配钥匙形式,盗取了摩托车一辆。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问讯过程中,李好对于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是犯法,连连称后悔,李好的父母也表示,对子女疏于管教,请求从宽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后认为,李好先后参与盗窃两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李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办案的过程中,李好认罪态度诚恳,有立功情节,并主动赔付了两名受害人的损失。 

 

    在考虑李好心理时,检察人员认为李好的盗窃对象是其朋友,是因为朋友不愿出借摩托车而一时的意气用事,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起来,根据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听取了受害人、监护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各方意见之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好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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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童剑 编辑: 胡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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