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狗咬人了!”2013年3月3日,桐乡李某好端端的在路上走着,没招谁惹谁,冷不丁地从路边窜出一条黑色藏獒,张口就咬,李某一声惨叫,吸引了众多人围观,一好心人招手拦了一辆出租车,急忙把李某送到医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李某双下肢多处贯穿性肌肉咬伤,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000元。后经李某走访查实,行凶藏獒的主人姓刘,就住在路边的小区里。李某找到刘某,讲明原委,要求刘某给予赔偿,刘某矢口否认自己家的狗咬了李某,赔偿之事自然无从谈起。
2013年9月27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2239.09元。庭审中,刘某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狗咬了李某。经法院深入调查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最终刘某承认是自己豢养的藏獒咬了李某,同意支付赔偿款9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路上正常行走,并没有对藏獒有撩拨、攻击行为或者其他过失,应该说,李某对藏獒咬伤自己并不存在错过,刘某作为饲养人,应当对藏獒咬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藏獒属于烈性犬,必须严加管束,防止伤人,否则,作为饲养人,未妥善看管,将对豢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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