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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自己身上 钱却不翼而飞

银行储户各担一半损失

2013年09月04日 07:44 来源: 《今日桐乡》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皮夹里,可是一夜之间,卡里的4万余元却不翼而飞,储户赵某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


  来自山东的赵某在嘉兴做生意,为方便资金往来,他就近在一家银行网点开户办了一张借记卡。今年1月22日早晨,赵某醒来后在手机上看到银行几条服务短信,显示其银行卡上分7次共计被取走4万余元。老赵慌了神,来不及洗漱,穿上衣服直奔至该银行网点。
 

  听赵某述说情况后,银行工作人员也着实吃了一惊,大堂经理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出了该银行各网点的监控,录像中显示有一不明身份的人,在1月21日深夜12时,持一张蓝色银行卡在一台ATM机上分7次取款,取款数额与赵某卡上减少的数额正好吻合。


  在向开户行索赔无果后,赵某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赵某认为自己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向储户发放借记卡的同时,应当视为银行对储户作出了一种保证及承诺,即对储户的账户,银行只应接受银行向储户发放该特定卡进行各项业务,银行的业务系统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现在银行识别不出,表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故银行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该银行认为,银行卡保管在储户手中,储户应对银行卡的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赵某银行卡上存款被取,并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应当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持有的借记卡系向银行申领,银行应确保借记卡的交易安全系统没有重大缺陷和漏洞;同时,赵某作为借记卡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卡,防止相关密码、卡号等信息的泄漏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老赵各承担一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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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侯立伟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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