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乡人民法院曝光了我市首批职业放贷人名录。记者从该院了解到,此次曝光的职业放贷人名录共涉及20人。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为严厉打击涉职业放贷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规范正常民间借贷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根据省高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规定,桐乡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对近三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甄别,确认了20名当事人为首批职业放贷人。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呢?法官表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此外,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要想在名单上除名,必须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1.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钱江晚报今日桐乡”、“嘉兴日报桐乡新闻”、“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9399348 市府网:559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