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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差价两地倒卖香烟

以为做的是“代购”,实则犯了法

2017年09月22日 08:36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看到同种香烟嘉兴烟价比上海烟价贵,在上海做酒水推销生意的安徽人田某看到了“商机”。他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上海收购香烟后再卖给在嘉兴开店的沈某,价值60余万元。其实,他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27岁的田某,一直在上海推销各种酒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在桐乡开杂货店的沈某。

  沈某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烟草部门配送过去的香烟,根本不够卖。他想到田某在上海做销售多年,就托他想想办法。

  答应了沈某的“托付”后,田某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商机”。回到上海后,他找到一些卖烟的店主,从他们那里收购香烟。这些店是正规店,也有相关的经营资质。有时候店里的香烟卖不完,店主就按照烟草公司的价格卖给了田某,以回笼资金。田某把从上海买来的香烟再卖给嘉兴的沈某,赚取每条三五块钱的差价。

  为了把上海收购来的香烟大批量运到嘉兴,田某找来其姨夫张某帮忙,由姨夫开车运过来并结账,运费每次800元左右。

  就这样,田某以为自己轻轻松松找到了一条致富的门路,从没意识到这是违法的。他说:“我知道卖假香烟是违法的。但我买来的是真香烟再卖给他人,不就相当于代购嘛,怎么会犯法了呢?”

  抱着这样的心理,从2016年2月至11月中旬,田某共向沈某销售香烟价值60万余元。

  2016年11月22日晚上,田某和张某一起将中华、利群等共365条香烟装上车,准备再次卖给沈某。没想到在高速公路出口被嘉兴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查获,经鉴定,这些香烟都是真烟,总价值25万余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田某和张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香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田某参与经营数额达到6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经营数额达50万余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市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此案中田某收购的是真烟,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经营,不管真烟假烟,这种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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