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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奖品是“冒牌货”该怎么办?

2017年08月02日 09:2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杨薇 俞月芬 刘华德

  现如今商家做推广的手法也是花样百出,很常见的就是利用网络做一些抽奖活动,然而在这些活动却暗藏了不少“玄机”。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海宁一消费者许某,在新浪微博参加桐乡某婚纱摄影公司组织的“某品牌电视机等你来拿”活动,抽中一台电视机。许某到店取回了电视机后,一直闲置在家,直到今年6月想打开使用时才发现,该电视机和商场内该品牌电视机专柜销售的正品差别很大,经咨询,才知道该产品非正品。于是许某要求商家更换正品电视机,并投诉至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为其更换正品电视机,许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作为商家:

  一、有奖销售的奖品、奖金数额要符合法律规定;二、禁止虚假宣传,随意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三、商家要兑现承诺,参与有奖活动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作为消费者:

  一、要了解清楚活动的情况。商家组织活动,一般目的性很强,有推销产品,有推介服务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防止被一些不良商家小利益小礼品诱惑,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二、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拨打12315热线或者市长电话等正确的方式维权。

  法律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行为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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