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了解到,濮院镇章凯初(化名)等3人因不服桐乡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复议机关嘉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理,现已终结。复议机关认为,桐乡市政府对章凯初等3人作出的4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濮院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签约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10月5日。在上述期限内,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章凯初等被征收人协商,要求进入本案所涉4处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评估,但遭到被征收人及其家人拒绝。无奈之下,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只能依据上述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对其价值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不包括对房屋装修等方面的价值补偿,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章凯初等3人均未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
今年1月,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桐乡市政府选择了包括章凯初等人房屋在内的10处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及告知书,补偿决定方案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案和选择补偿方式的法定期限。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濮院镇旧镇改建房屋征收小组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若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将由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依法确定补偿方式。章凯初等3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桐乡市政府于2月中旬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公证机构见证下送达被征收人。随后,章凯初等3人分别于今年4月13日、4月15日向嘉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桐乡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章凯初等3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主要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工作程序违法、对被征收房屋装修未进行评估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
经复议机关查明,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规定,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评估工作程序合法,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3条第3款之规定;有关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未进行评估系由被征收人原因所致,待被征收人同意评估机构入户调查、勘察后,将对其价值另行作出评估并给予补偿,故未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
收到嘉兴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濮院镇旧镇改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平公正是征收工作的生命,依法依规是征收工作的保障,有情和谐是征收工作的法宝。我们还将继续做好与章凯初等被征收人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每一位被征收人获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补偿,以先签获奖励、后签不得利为工作原则,依法推进旧镇改建房屋征收工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在旧镇改建区域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下,签约率总体上好于预期。截至记者发稿时,3282户被征收人中,已签约3110户,签约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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