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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5年05月07日 16:12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现将《关于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本机关(www。chongfu.net.)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

  如对本实施意见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崇福镇党政办提出,并附本人身份信息。

  联系电话88411150。

  附件:《关于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居民建房问题,有效缓解居民建房矛盾,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和崇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福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崇政[2012]46号文件),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是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除对原房屋屋面(顶)需要修缮外,其他一律不得违反规划擅自建房。

  二、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尚未启动征地拆迁、(不包括已启动征迁和已列入征迁计划的)确实需要建房且符合《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73号令)规定申请建房条件的基本户,按下列安置方式处置:

  (一)纯公寓式置换

  1.拟建房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书面承诺书和旧房拆除证明书到所在村签订搬迁置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生效后可按优惠价选择250m2公寓房,具体价格按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公寓房安置优惠价格结算房款。

  2.当该组整体征迁时,搬迁农户可凭该组预征土地协议书再享受城镇公寓房125m2,具体价格按征地拆迁时公寓房安置优惠价格结算房款。

  (二)40m2加公寓式置换

  1.拟建房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原全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旧房拆除证明书到所在村签订搬迁置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生效后可按优惠价选择125m2公寓房,具体价格按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公寓房安置优惠价格结算房款。同时,可在镇指定规划区域内自行组合六户联建(40m2/户)生活用房。

  2.当该组整体征迁时,搬迁农户可凭该组预征土地意向书再享受城镇公寓房125m2,具体价格按征地拆迁时公寓房安置优惠价格结算房款。

  (三)迁建安置

  拟建房农户在拆除全部老房的基础上,在镇指定规划区域内自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 m2联排形式,自行组合,按规划建设。经所在村审核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缴费标准

  选择迁建安置的,每户应按当年度镇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当整体征地拆迁开发时,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四、旧房的处置要求

  (一)建立一户一档制度,对拟搬迁建房农户按合法面积评估,评估基准日以镇批准日为准,建立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包括旧房拆前、拆中、拆后影像资料,评估报告,安置协议,台帐资料,镇、村、中介机构、农户四方确认书等。

  (二)在镇整体征地拆迁开发时,以一户一档资料为基础,按征地拆迁评估基准日重新评估,按征地拆迁时补偿政策支付房屋补偿款。

  五、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不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申请建房条件的特殊户,参照《崇福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予以认定和处置。

  六、所在村部分列入城镇规划控制区,部分未列入城镇规划控制区,且所在村已无新村规划点的,对未列入城镇规划控制区的农户需要申请建房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各村应从严控制,严格把好拟建房农户的建房申请条件审核关,实行一年早知道。每年5月底之前为当年度的申请建房截止期,逾期列入下一年计划。镇政府每年6月份公布所在行政村符合申请条件可建房的户数和安排公寓房户数,如出现所在村申请建房农户数量和公寓房安置数量超过镇政府公布的建房数量和公寓房安置数量,原则上采取摇号确定。

  八、本意见由崇福镇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崇福镇2014年度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居民建房收费标准和公寓房安置价格

  一、迁建安置120平方米的,每户缴纳土地补偿费2.2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5万元;选择40 m2加公寓式安置的,每户缴纳土地补偿费0.7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2万元。

  二、公寓房安置地点为运河世纪花苑,安置房优惠价格每平方米1100元(不含楼层系数加价)。

  崇福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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