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陆某不起诉……”近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干警来到市区一间出租房内,向躺在床上的小伙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小伙子姓陆,今年刚满16周岁。前不久,他因醉酒驾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那最后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兄弟相见分外高兴,酒后开车出车祸
今年8月中旬,小陆的哥哥从老家贵州赶来看望他。兄弟俩许久不见,很是高兴。当晚,小陆约了几个朋友和哥哥一起在出租房附近的烧烤摊吃夜宵,几个人喝了不少啤酒。小陆喝得较少。他驾驶其他人的摩托车载着朋友回出租房。
不料在途中,小陆驾驶的摩托车和沈先生驾驶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在这场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没有较大损伤,沈先生和小陆的朋友身上也只有轻微擦伤。但小陆自己倒地后爬不起来了,右小腿疑似骨折。
沈先生立即打110报警,小陆的朋友打120求救。小陆随即被送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交警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中,发现小陆的测试结果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之后,经抽血鉴定后,证实小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92毫克/毫升。
9月初,该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干警了解到小陆骨折后刚出院,双腿行走不便,于是前往小陆的出租房进行讯问。在对小陆讯问的过程中,检察干警们发现,小陆刚年满16周岁,平常表现良好,且对自己此次行为非常后悔。“现在弟弟受了伤,我还得照顾他,都没法去上班赚钱了。”小陆的哥哥说,因两人都没法出去工作,导致他们连房租都支付不起。希望弟弟可以尽快回老家养伤,自己也可以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综合考虑小陆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家庭实际情况后,检察干警们决定对小陆作相对不起诉并提交检委会讨论。最终,经检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决定对小陆不起诉。“多亏了检察官宽大处理,我们才可以趁国庆假期回家,回去看看父母,也让弟弟回家好好休养。”小陆的哥哥很是感激。“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已对4名涉嫌危险驾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在校学生,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为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一旦进入诉讼,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都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相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帮助他们尽快回归课堂和日常生活,重新步入人生的正轨。
对不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考虑因素”不尽相同。这名负责人说,“从小陆的案例来讲,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这是最大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小陆还是未成年人,是偶犯、初犯,认罪态度也较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我们才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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