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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县域治理水平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

2014年08月20日 10:50 来源: 8月14日 组织人事报
稿源:  8月14日 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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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县域来讲,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域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全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只有把每一个县都治理好了,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主义大厦才能巍然不倒。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我认为,要提升县域的治理水平,关键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

 

  那么什么是政治能力呢?“政治”,拆而言之,就是“政”和“治”。所谓“政”,即处理国家事务,是执政的问题。所谓“治”指社会安定,与“乱”相对,也就是和谐的问题。因此,执政力、和谐力就是政治能力的两大支柱,也是提升县域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通过科学执政,建设和谐社会,这就是“政治”。

 

  提高执政力

 

  执政就是掌管政事。领导干部都有一定的工作岗位,也都执掌一定的权力,执政能力是政治能力的前提。领导干部要提高执政力,必须要做到勤政、廉政、能政“三政合一”。三者中,勤政是前提,廉政是底线,能政是关键。

 

  领导干部要勤政。忠于职守、勤于政事,认真负责地为民办事是对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为官从政的前提。如果说能政与否是能力问题的话,那么勤政与否则是态度问题。一个喜欢当“懒官”、“闲官”,不思进取的领导干部,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尤其是现在,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领导干部安于现状、懒懒散散,很难想象会带领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一起干事创业。所以,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勤勉履职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兢兢业业工作、勤勤恳恳做事,用我们的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

 

  领导干部要廉政。廉洁从政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如果这条底线守不住,不仅勤政和能政无从谈起。现在,社会上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诱惑、陷阱很多,稍不留神、一有松懈,很容易会陷入贪污腐败的泥潭。对此,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原则问题上千万不能“踩红线”。当然在廉洁这个问题上,光靠外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注重内在修为,自觉修剪欲望,才是治本之策。我们要始终保持一种宁静、简单、平和、知足的心境,多培养一些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远离酒局、远离牌局、远离庸俗,这样才能增强对腐败的免疫力。

 

  领导干部要能政。勤政、廉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光做到这两点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如果主政者昏庸无能,思路不清,情况不明,不办实事或者办不了实事,是贻害无穷的,也是难以服众的。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甘于做“老黄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更要善于做“狮子型”干部,决策科学、领导有方,尤其要提高心领神会、有的放矢、稳扎稳打、克难攻坚、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善始善成、总结反思“八大能力”,这样才能带领大家一起干大事、创大业,才能成为众望所归的领导者。

 

  提高和谐力

 

  典章制度的运用、治国方略的实施,最重要的是要促进社会的和谐。要使社会和谐,关键是要构建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

 

  德治是基础。法治注重的是外部约束,德治的重点是引导人的内心世界。它通过榜样示范、教育感化、舆论褒贬等手段,使人明德知辱、祛除邪恶的做法,可以起到法治所起不到的独特作用,可以说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治理境界。从另一个角度讲,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如果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再好的法律也难以执行,更何况现在法律空白的地方还很多,单纯依赖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德治建设力度,通过道德教育、道德宣传和道德实践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规范道德行为、缓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法治是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确,要使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安定有序,光靠德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公民道德素质也好,整个法律环境也好,都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如果过分强调德治,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走上和谐有序的轨道。因此,在社会治理中,法治这一手绝对不能软。我们要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大工作力度,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位公民身上。法治建设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样才能确保一有风吹草动就能拉得出、打得赢,牢牢掌握社会治理主动权。

 

  自治是根本。自治是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事物的一种自我管理。应该说在社会自治方面,我们一直都在探索、实践,但实事求是讲,在片面强调社会管理,特别是政府公权力的强势扩张下,基层自治的作用实际上在不断萎缩。这既不利于激发公民主体意识,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更加重了政府管理负担,实际效果也远非我们想象的那样。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还政于民,通过探索建立社会自治的有效途径,把原本属于基层、属于群众内部的事务还给他们,尊重他们的选择权、决定权,减少政府对微观社会领域的控制。当然,倡导社会自治不是鼓吹“无政府”,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是一体之两翼,否则就要偏离方向,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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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8月14日 组织人事报 作者: 卢跃东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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