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这几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工伤案件在逐年上升。
据统计,今年年初以来,桐乡已认定工伤726件,平均每月就有150件。其中,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件占了近15%,且这一比例大有上升趋势。
不办理工伤险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对于这一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并可按照受伤残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上月,石门机械厂一名女职工加班至凌晨回家,回家途中遭遇车祸,40多岁的生命瞬间消逝。经过认定,这起交通死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企业为此给死者家属赔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其中有50多万元来自于企业为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和生育险、失业险一样,必须由单位集中参保。经过宣传,桐乡企业这方面的意识在逐年提高。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共有9810家,参保人员267224人。但总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由于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其行业性质导致职工无法参保。
去年3月,崇福一家建筑工地上的木工师傅晚上8点下班,开摩托车载着两名工友返回桐乡居住地。当车行驶至市区环城南路与文华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虽经抢救,但23岁的木工师傅还是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市人力社保局受理此工伤申请后,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证据,最后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事故。但因为企业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巨额的工伤赔偿费就得由企业自己买单。这样的教训,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
时间、路线对得上才算工伤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处主任骆鸿民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对职工和家人及企业都会带来很大伤害,参加工伤保险其实就是为企业和员工增添了一道自我保护屏障。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职工参保工伤险的费用并不高,一般为职工缴费工资的千分之八。比如职工一个月缴费工资为2000元,那么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16元,一年也就是192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里还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的概念。
同样在崇福,一家皮毛企业的员工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企业前去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过详实调查,发现其中另有情况。
原来,该员工在下午4点就下班了,但事故发生时间在晚上7点30分。“工人就住在崇福周边村子里,事故其实是他回家后吃过晚饭去买烟过马路时发生的。”骆鸿民说,由于在时间上存在与事先不相符的情况,重点调查后,发现是虚假工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被列入不诚信单位。如果已经获得非法所得,将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中也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发生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另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何最大限度保障我们的利益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
专业人士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职工要在第一时间报警,获得抢救;其次,事故职工在本人有知觉的情况下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发生事故情况,单位可以及时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可拨打电话88197862,向市人社局工伤受理处咨询相关情况。
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掌握申请时限问题。《条例》规定,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前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30天申请,那么从申请之日起,已经产生的医药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期限,为事故发生起一年内。
另悉,从明年开始,桐乡用工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将实行浮动费率。简单地说,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越多,其需要承担的费额也将相应提高。“目的就是要让企业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不仅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也要提醒员工上下班路上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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