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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五水共治”募捐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28日 08:42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五水共治”的良好氛围,倡导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为治水献计出力,共同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市政府决定开展“五水共治”基金募捐活动。为规范和加强“五水共治”募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为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五水共治”捐款。

 

  第三条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摊派任务。基金筹集和使用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专款专用、小钱大用、善款省用”;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要让基金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合力投入到治水工作中去。

 

  第四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在全市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募捐。

 

  基金实行定向募捐和非定向募捐。单个单位(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的,捐款方可指定所捐款项的具体治水项目,单个治水项目有多个认捐方时,可由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与捐款方协调安排其他治水项目。单个单位(个人)捐款5万元以下为非定向募捐,原则上不指定款项的具体治水项目。

 

  第五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基金账户和提供相关票据;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经局(农办)、水务集团等部门负责基金使用项目的安排;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基金收支监管。

 

  二、基金筹集

 

  第六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募集的“五水共治”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垂直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捐款各自汇总后缴入基金账户;镇(街道)机关(含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下同)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捐款,以及辖区其他机构或社会公众的捐款按照属地原则缴入当地镇、街道财政机构,各镇、街道财政机构汇总后缴入基金账户,并上报捐款明细表。

 

  第七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接收捐款时,必须向捐款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八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接收捐款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款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基金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垂直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捐款由市里统筹安排支出;各镇、街道募集上缴的捐款全部用于该镇、街道“五水共治”支出。

 

  (三)专款专用、规范合理的原则。

 

  (四)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对定向捐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对非定向捐款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用于“五水共治”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基金的支出范围

 

  按照“五水共治”工作整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工作内容,基金主要用于治水及改善生态的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业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河道综合整治等,使人民群众的捐款化为治水的实效。

 

  第十一条基金的拨付

 

  (一)定向募捐资金的拨付

 

  1.各镇、街道组织实施的认捐治水项目,项目在立项明确资金来源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基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申请事项后,从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到镇、街道财政机构有关财政专户,由镇、街道按规范要求专项使用。

 

  2.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认捐治水项目,项目在立项明确资金来源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基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申请事项后,从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规范要求专项使用。

 

  (二)非定向募捐资金的拨付

 

  1.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申请的治水项目,结合基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原则和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使用。

 

  2.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办理相关的拨付手续。

 

  各镇、街道组织实施的治水项目,由镇、街道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基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申请事项后,从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到镇、街道财政机构有关财政专户,由镇、街道按规范要求专项使用。

 

  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治水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基金,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申请事项后,从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规范要求专项使用。

 

  四、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经局(农办)、审计局、水务集团等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基金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捐赠者和群众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募捐金额、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媒体对刊登该类信息的费用应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和使用明细台帐,督促基金使用单位及时反馈基金使用情况。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建立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为基金使用的主要监督单位,要主动做好相关监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审议基金申请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要同时抄送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基金募捐金额、详细使用情况等资料要定期送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同时要在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强化社会监督。

 

  五、附则

 

  第十六条企业或个人属本办法所指的捐款,其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五水共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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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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