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20余家KTV营业场所的业主在桐乡市人民法院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服务协议,这也标志着桐乡KTV“免费午餐”的时代结束了。
今年4月,原告代理人与公证员一起,在我市当地几家KTV包厢内,使用房间内的设备播放了2400余首音乐作品的录像制品,并将这几家KTV告上了法院,认为各被告未经许可,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公开播送音乐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赔偿金及案件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法院注意到,桐乡KTV娱乐场所普遍存在上述情况,如果一判了之,就算这件案件结了,事情还是得不到较好解决。为此,市法院主动邀请市文化局协助调解,通过多方、多次协商,终于促成桐乡市绝大多数的KTV成立了桐乡市文化娱乐协议筹备会,并通过该协议与原告达成协议,对桐乡文化娱乐行业和谐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最终也使得其他同类的8件案件得以解决。
法官介绍,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KTV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应先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面临侵权赔偿的风险。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音乐制品,特别是KTV、超市等地,切勿因为一时利益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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