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坊间盗狗之事,铁棒、铁圈套、麻醉镖、毒饵轮番上阵,让人不寒而栗。桐乡更出现了配备弓弩、红外线瞄准装置、含氯化物毒镖等杀伤力大,堪称专业装备的“盗狗二人组”。许某和杨某为盗狗特意购置了装备,没想到许某自己不小心中了毒镖,当场死亡。(本报今年4月4日已作报道)。
昨天(8月16日)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偷狗贼误中毒镖死亡的“乌龙”案件,杨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该案当庭未作宣判。
偷狗贼
误中毒镖身亡
今年4月2日上午,在桐乡市濮院镇星旗村的一条村道上,一名男子脸色煞白地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呼吸。据目击者陈阿姨介绍,这名男子是从一辆摩托车上掉下来的,当时摩托车上还有另一名男子,后来他开着摩托车往东走了。
据查,中毒镖死亡的男子姓许,江苏人,当时开摩托车逃走的男子姓杨,重庆人,两人是连襟关系,特地买了一套专业设备从事“盗狗大业”。当天清晨,杨某和许某像往常一样“相约去药狗”,许某负责开摩托车,杨某在后座上用装了毒镖的弩箭射狗。两人在濮院镇星旗村的村道上发现两只狗后,杨某射杀了其中一只,正当他将上了毒镖的弩箭放在车后座上去捡狗的时候,发生了悲剧。“我就把已上弦的弓弩放在蛇皮袋上下车去捡狗,蛇皮袋放在摩托车上,不料他回头看我时,手不小心按在了弓弩上,扣动了扳机,毒镖射在了他的腰上。”杨某说,当时他吓慌了,马上用手按住许某的伤口,然后又把毒血挤出来。但杨某一切的补救措施都无济于事,就在他想送许某去医院的路上没开出10米远,许某就从摩托车上掉下身亡了。在逃回湖州南浔租房的路上,杨某把弩箭和毒镖随意丢弃在稻田里。
是否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
庭审中,双方对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异议,但杨某随意将弩箭、毒镖丢弃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各执己见。
公诉方表示,由于杨某和许某采取了用弩箭射毒镖(经鉴定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方式盗狗,氯化物之毒残留在死亡的狗体内,流入市场之后对不特定的人员、家禽、家畜的生命形成了潜在危险,同时散落在外的毒镖对土壤、水体也造成了危害。鉴于杨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杨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杨某的盗狗行为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首先,杨某等人药狗的地点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的公共性,村道上、垃圾箱旁等地不属于公共场所。其次,盗狗行为只能算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用毒镖药狗的目的是牟利,杨某本人并不希望对别人的健康安全产生危害。另外,杨某在逃跑的路上丢弃弩箭、毒镖时主观上并未意识到会对人造成伤害。因此,杨某的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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