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桐乡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未经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A公司名义为担保,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金某等人共计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还债。7月9日,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杨某,湖州人,现年47岁。他生意做得不小,在五家公司均占有较大股份,这些公司遍及湖州、桐乡、上海、舟山等地,涉及煤炭、房产等多个行业。然而,这些已是曾经的辉煌。从2008年开始,杨某沉溺于赌博不可自拔,曾多次去澳门逍遥挥霍。再加上投资的行情不好,杨某投入了大量资金的A公司不断走下坡路,使他没法回本。到2011年6月,杨某已欠下外债两亿五千多万元。
这巨额债务像座大山压得杨某喘不过气来,他根本没有能力归还本金,只能零星还点利息。债权人却接二连三地电话追讨、上门追讨,这使得杨某心烦意乱。就在这时,有人给杨某提议:可以借点钱来还钱啊,拆东墙补西墙嘛!但是,此时的杨某心里已经有了小九九:借了的钱还不是要还,怎样才能借了不用还呢?
要说借钱来还债肯定是筹不到钱的,杨某于是决定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别人“借钱”。他相信,以他资产价值一亿两千多万的A公司作担保,别人应该都会相信的。于是,杨某还特地赶往上海私刻了一枚A公司的印章。因为他清楚地知道,一个公司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一个公司的行为,他必须要在借款的担保书上盖上A公司的公章,别人才会吃下定心丸。
做好这些准备后,2012年1月和2月,杨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生意伙伴介绍的张某和金某两人分别借款2000万元,并分别承诺每月利息50万元和80万元。张某和金某在与杨某签借款合同之前也都四处打听了杨某的资产情况,得知杨某在A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不出杨某所料,张某与金某借钱给他的条件不过是要求担保。于是,杨某以A公司的名义作担保,并在担保书上盖上了他私刻的印章。张某和金某这才签下了借款合同。
将2000万元汇款给杨某后的张某和金某迟迟没有收到月息,打电话给杨某,电话总是处在关机状态,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找到A公司。没想到,A公司的印章一直在公司,从没有外借过。他们把A公司的印章拿来与担保书上的印章一对比才发现,公章的大小、字迹都不同,并且A公司的印章是有编号的,而担保书上的印章没有。他们这才意识到,杨某骗走了4000万元。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说,本案中,虽然杨某与张某、金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从形式上看属于民事的借款关系,但是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为名进行诈骗作案,其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