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广杰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因为身体原因他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国庆期间的加班费对方却没有结算给他。“钱是不多,可也是我的劳动所得。”
李广杰于今年8月底经人介绍到市区某家电销售公司工作,负责仓库管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是每月1500元,每个月有4天假期。然而,9月份他拿到手的工资却只有1200元,考虑到是刚进公司,而且在中秋节假日期间公司也算给他3倍工资,总额差距不大,所以当时他没有重视工资与约定不符的事。“回想起来合同也没签,给多少还不是公司说了算。”
到9月底的时候,由于李广杰旧患复发,无法完成仓库的搬运工作,便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是按照常规手续办理的辞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李广杰说,等到公司签批辞职的时候已经是10月5日了。“上班5天而且是国庆假期,我却只拿到180元。”李广杰从公司的其他员工那里打听到,别人在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都有七八百元,为什么自己只有这么点呢?公司的财务人员却答复说工资并没有算错。
“不可能没算错!”李广杰自己算了一笔账,即使是按照工作30天1200元计算,日薪是40元,国家规定10月1日到10月3日国定假日应该发3倍工资,后两日作为周末应该算两倍工资,总计5天时间的工资应该是520元,与公司实际发给自己的180元相去甚远。
李广杰分析说,可能是因为自己要离职,之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就克扣了自己的加班费。
“难道因为我要离职,工资就必须被无理地打折吗?”李广杰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工作人员让他填写了投诉单,并将向所在单位了解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加班费的问题经常会成为一笔糊涂账。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加班工资的相关事项,但如果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某些情况下加班工资问题就只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而不能为工人的劳动提供相应的薪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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