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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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强化管理、推进工作,在全市上下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市出台了《桐乡市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
“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行使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或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工作督查、评议、测评、考核中发现较大问题需要问责的;执纪、执法、监督等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市级及上级领导有明确指示、批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问责建议的;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问题的;发生较大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需要问责的。
有错无为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集体决定的有错无为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以及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追究集体责任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道歉、不予评优评先。
市级问责机构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问责对象为各单位副科(局)级以上干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问责,必要时可由市级问责机构直接向下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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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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