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有限制人身自由 我们是直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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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严强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处被告人严强、蔡静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发展会员60人非法传销受审
4月16日上午,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严强等9人因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受审。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左右,被告人严强经人介绍,在江苏淮安加入了名为“广州天冀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康贝美化妆品直销”的传销组织。此后,被告人蔡静、张莲、钟丽等人先后经人介绍,也分别加入该传销组织。在2009年6月,该传销组织从江苏转移至本市梧桐街道,继续发展传销人员,并以“家庭”以及“窜寝”、“集中听课”等方式集中控制传销人员,引诱、欺骗了李军、王刚等人参加,他们以每套2900元的价格购买“康贝美”化妆品,进而使他们成为该公司业务员、高级业务员,按照“五级三阶制”的方式(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组成层级。至2009年11月,该传销组织在桐乡形成了严强为首,以被告人蔡静、张莲、钟丽等人为骨干,共分为9个“家庭”60余人参加、涉及传销金额20余万元的传销体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强等人结伙他人,以“直销”为幌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引诱90余人参与,其中已缴款加入60余人,传销金额20余万元,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他拒不承认这是非法传销
法庭上严强并没有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为开脱自己的罪行,他向法官辩称:我们既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我们的制度没有超越法律,我们搞的是直销。
法院认为,严强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为三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强的辩解对量刑无实质性影响。九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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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通讯员 蔡秀敏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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