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她是否被拖欠了11天的工资
河南人孙桂云前不久与所在单位发生矛盾而离职,她带着愤慨走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要求单位给付工资并作赔偿。问题随之而来,孙桂云是主动离职还是单位辞退她呢?这个问题牵涉到孙桂云的主要赔偿利益。对此,她和单位各执一词。
2009年3月9日,孙桂云进入我市某酒店客房部当服务员。次日,酒店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孙桂云在合同期间离职,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违约,她就要向酒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孙桂云说,她在工作中曾与其他员工发生过一些矛盾。由于初来乍到,她常常会犯些小差错,酒店以工作失误为由扣她的钱:“我不小心撞到了墙,把墙弄花了一小块,也要赔100元……”2009年 10月11日,酒店领导对她说不要再来上班了。10月12日开始,孙桂云便不再到酒店上班。
该酒店是隔月月初发工资的,酒店没有与孙桂云当场结清10月份的这11天工资。孙桂云说,她过去每月工资1200元,据此推算11天也有400元钱。酒店不该拖欠她的工资,也不该任意克扣她的钱。
对此,酒店方的说法则截然不同。酒店方称,扣孙桂云的钱是按照规章制度办的,每次扣都出具了一定单据,让孙桂云签字,并非是“任意克扣”。酒店方声称,孙桂云服务意识差,稍有不满就谩骂同事、摔东西。领导多次与之谈心均没有收到很好效果。10月11日,孙桂云突然不来上班,为此还影响到客房部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孙桂云究竟是主动离职还是被“炒鱿鱼”的呢?如果是主动离职,她就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是,企业就要对其进行赔偿。然而,双方谁也拿不出足够证据来证明。
几经协调,2009年12月29日,酒店同意不收取违约金,并支付孙桂云11天的工资。
新闻马后炮:酒店管理失当担责任
不管孙桂云是主动离职,还是被酒店方“炒鱿鱼”,酒店方都存在着管理失当的现象。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发放职工工资。
作为职工和用工单位,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呢?如果是用工单位辞退职工,职工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出具一定的书面证明。这样一来,一旦产生纠纷,职工就有证据在手。相应地,如果是职工主动离职,用工单位也可以要求职工写一份证明,以便应对一些职工的无理取闹。
在这个事件中,酒店有一项做法是可取的,那就是将奖惩列入规章制度,扣罚工资时出具单据,并由职工签字认可。这样发生纠纷时,酒店拿出单据,职工也无话可说。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