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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要点

  一、参加对象


  1.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2.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3.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享受单位医药费报销者(含享受家属单位医药费报销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度为3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1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200元/人;


  2.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办理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其中父母一方为专业技术人员类居住证的子女个人出资标准同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市及居住地镇(街道)财政承担。


  3. 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对象、在镇(街道)重点优抚对象、复员残疾军人、麻风病康复村休养员,其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持有2009年后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参保对象,其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分别由市残联、市总工会全额补助(已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低保、优抚对象、休养员除外)。

 
  三、报销比例


  1.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35%                10%

 
  (1)中药饮片费用,中医治疗费用中针灸、推拿、拔火罐、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费用,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在西药、西医诊疗项目基础上上浮20个百分点。

 
  (2)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500元。


  2.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费用分段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0元部分      30%           20%           10%


  1000-10000元部分      55%           45%           10%


  10000-50000元部分     60%           50%           10%


  50000元以上部分       70%           60%           10%

 
  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     年度总限额80000元(学生120000元)      10000元

 
  (1)报销起付线5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在市内定点镇(街道)卫生院的,起付线下降为300元。

 
  (2)从2007年起连续参加合作医疗,户内成员连续3年及以上均未享受门诊、住院费用报销的,当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针对该疾病治疗指定目录内的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同普通门诊,500元以上部分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目录外的按普通门诊报销。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每人给予500元报销补助,其中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凡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四、就诊管理

 
  1.参合人员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边缘镇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医药费用,方可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2.参合人员因外出急诊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就近到所在地医保定点单位治疗,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3.参合人员在就诊时应向医院经治医生告知合作医疗参加身份,医院在提供自费检查项目及自费药物时,患者有权拒绝,要求使用其它符合合作医疗报销条件的替代检查项目及药物。


  五、报销手续

 
  参合人员在联网单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挂号、结账,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不予补报。

 
  非联网单位就诊医药费用在医院全额支付后凭参合人员《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个人病历、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粮农直补卡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

 
  六、不予报销范围

 
  1.家庭病床、美容、镶牙、陪客、计划生育、自购药品等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4.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药费用;

 
  5.其他桐乡市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费及诊疗项目费用。

 
  七、其它事项

 
  1.新生儿、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户口回迁的大中专学生,在该户其它人员合作医疗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以在年度中途补办参保手续。其它人员中途一律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1)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凭《出生证》、《户口簿》、该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补办参保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从手续办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2)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户口回迁大中专学生等必须在户口迁至本市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参合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2.参合人员在核算年度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单位医药费报销(含享受家属单位医药费报销)的,医药费用由参合人员选择其中一方报销,不得重复报销。享受了单位集体参保的商业保险者,合作医疗报销时扣除相关费用。

 
  3.参合人员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所报销的款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冒用他人《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的,取消持卡人当年度合作医疗费用补偿资格,追究冒用人和持卡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列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

 
  八、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协作医院)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桐乡市中医医院;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桐乡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康慈医院;桐乡市康复医院;桐乡东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嘉兴市: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

 
  杭州市: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浙江省邮电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附属肿瘤医院、附属眼耳鼻喉医院、附属儿童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附属长征医院、附属长海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其他:边缘镇指定医疗机构(镇政府指定);外出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属当地医保定点单位的二级(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咨询电话:

 
  桐乡市合作医疗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8023724 88031467

 
  梧桐街道:88026172 凤鸣街道:88488267 龙翔街道:88799117

 
  濮院镇:88811104 乌镇镇:88715943 屠甸镇:88866335

 
  崇福镇:88418773 高桥镇:88960095 大麻镇:88495975

 
  洲泉镇:88515420 石门镇:88615610 河山镇:88677039

 
  振东新区:881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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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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