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交管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7月10日前继续执行原规定的“集中整治前发生的50%以上严重超速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的,予以罚款处理(被公安交警部门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或已进入黑名单库管理的机动车不在此列)”,7月10日后对50%以上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
二、6月30日前,对无质疑的50%以上严重超速违法行为(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除外)可以在车辆注册地进行处理。但6月30日后仍执行“应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接受处理”的规定。
三、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受理能力,除交警大队本部设立违法受理窗口外,继续在交警一中队(崇福)、交警二中队(濮院)、交警三中队(乌镇)、交警四中队(洲泉)、交警五中队(石门)设立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并将作为长效机制落实。其中,交警大队本部违法受理窗口工作时间为7:00至19:00,上述有关中队窗口正常上班时间受理处理,并在周六、周日照常处理。
四、对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有非现场违法行为且驾驶人明确的,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
五、对于已满分的驾驶证按规定处罚后予以扣证,并转递到发证机关。
六、从7月11日开始,对有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和有超过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予以扣留机动车。
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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