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攻坚年”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不能顺利推进的,或因相关事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市纪委(监察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5月20日,桐乡市纪委(监察局)正式发布《关于试行行政问责制推进“项目攻坚年”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部署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攻坚年”活动,以此为抓手,努力形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推力。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有这样的现象存在:由于相关部门服务不到位,或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既不及时汇报,又擅自作主,拖着不办,造成了工作延误;又或者因为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对项目建设造成了重大影响;凡此种种,成为“项目攻坚年”活动中的不和谐音符。
如何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关注民生,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市纪委(监察局)经过深入调研后,制订了《关于试行行政问责制推进“项目攻坚年”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问责对象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街道的领导班子成员。问责事项涵盖了6项,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管理上的原因未按时完成的,或因措施不力而发生治安、安全等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未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工作效率明显低下,影响项目进度或损害全市工作大局和整体形象的等等。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问责程序。
专门为项目攻坚保驾护航而实行行政问责制,这在嘉兴市尚属首次。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项目攻坚工作中的政治觉悟、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据了解,实施问责将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党纪或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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