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规划建设局获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据了解,这些必须公示的节能信息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水系统、照明、空调系统等节能措施),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保修的概念也被引入建筑节能领域。一旦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实施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力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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