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履约保证金”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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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近日决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设工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内容,以促使业主按合同的约定推进工程,走高效利用土地之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土地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土地的出让价格也水涨船高,因而出现了业主单位故意申报较大面积土地,或是延期建设的现象,试图等地价上涨后再出让土地,从中赚取差价。
镇海区国土分局局长徐继伦说,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处理类似事件还大大增加了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工程延期之后,收回土地也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纵然收回土地也已经浪费了一段可利用土地的时间。
对此,镇海区今年推出了土地“履约保证金”制度。他们规定,业主单位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时,需缴纳工程竣工“履约保证金”。该区国土部门按工业用地项目的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最高每宗不超过300万元,并将“履约保证金”正式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为保证公平,镇海区规定,原出让后未按期竣工的企业,可以缴纳原出让金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期。
2006年12月,镇海区国土分局曾将庄市街道一宗近30亩的工业用地出让给某公司,合同约定应在2007年5月前动工建设,并在2008年5月前竣工,但该项目因故未动工。为此,国土分局与该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仍由该公司按原出让合同要求继续开发该地块,竣工期限延一年至2009年4月,并收取了该公司25万元“履约保证金”。若能按期竣工,一次性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
据了解,镇海区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以来,督促效果明显,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该区共有11宗延期施工土地及时开工,合计690亩。此外,另三宗新受让土地业主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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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 黄深钢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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