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农民反映,土地流转后收入多了、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还省去了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加充实。
土地流转新模式:“股份+合作”
蒋集镇郑龙村北依大汶河,土质肥沃,水源充足,历史上就有种植蔬菜的习惯。2005年5月,致富能人田文武被推选为村支部书记。第二年,在与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200亩地的有机蔬菜生产合同时,村里成立了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村民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合作社为平台聚集土地,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
田文武介绍说,这种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分配机制主要有四大特点:其一,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二,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其三,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其四,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他们的具体分配方式是:按当年盈余的10%提取公积公益金,10%提取风险金,80%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发展合作社事业和社员福利事业;风险金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郑龙村的做法很快得到了宁阳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县推广。宁阳县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注意把握住了四点。一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延伸链条带动土地流转。二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平台助推土地流转。引导农民以合作社为平台,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三是做大劳务输出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土地流转。四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科学运作保障土地流转。他们采用统一的流转合同,统一由乡村两级备案及鉴证。
“不用出村就挣钱”
郑龙村农民田修屯说:“俺一家有五亩承包地,土地流转前主要种植小麦和玉米,由于种植粮食季节性强,拴人拴得很死,三个劳力都用在伺候种粮上。算下来,五亩地每年纯收入也不过2400多元,刨去婚丧嫁娶、人情往来,日子过得非常紧巴。”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成立后,田修屯将四亩承包地作股份加入,仅底金收入、分红和他在本村打工取得的纯收入就有8300元。此外,通过土地流转,田修屯的儿子、儿媳两个劳力从土地上解放出去,到青岛打工。去年,两个人打工的劳务收入在六万元以上。
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负责人介绍说,合作社与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协议,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种植有机蔬菜920亩。除去地价、种子等一切费用,合作社每亩地的利润500元。
宁阳县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全县开展土地流转的村302个,有3.47万户农民、7.11万亩土地。目前,全县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达1.1万户,流转面积2.82万亩,约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7.1%。
宁阳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流转后与流转前相比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是挣钱多了;二是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三是土地流转后没有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充实了。用土地流转农民自己的话说,“没风没浪没风险,不用出村就挣钱;吃饭穿衣不犯愁,两年能把洋楼建。”
深化农村改革的有益探索
山东大学副教授杨善民说,宁阳“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深化农村改革的有益探索。因为宁阳农村的土地流转是有严格程序的,而且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更重要的是,它确实给农民带来了更多实惠和更高的土地收益。
山东社科院副研究员王晓明认为,宁阳土地流转机制的成功有两点。一是有龙头企业作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助推器,企业发展规模越大对土地的需求越大,农民土地流转的面积就越大,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拉动也会越来越大。二是以合作社为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载体,它把一家一户的土地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并担负起对土地流转农户的管理职能。
有专家认为,宁阳流转土地的农民仍然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既是有偿“租赁”又是“入股”,并非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得到保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没有改变,土地的保障作用得到了保证;建立了农民收入的利益递增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非一次性消费。
多管齐下推进土地流转
记者采访了解到,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和一些专家学者对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 加强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建设。目前,推动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国家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土地仲裁立法进程,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健全更为完善的、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县乡两级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基层,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制建设,从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以及时处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 允许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规定,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得将土地作为清偿资产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由合作社整合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
第三, 制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发展空间,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其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逐步打造产业品牌,自主开发经营项目,吸引农户入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
第四, 各地应普遍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的运行模式,形成以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体系,以适应农民土地流转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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