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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的子女可继承农民宅基地

2020年10月22日 08:48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中心记者 沈淑桦

  随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学习、工作把户籍从农村迁至城市,但让他们忧虑的是,几十年后,父母去世,而自己已是城市户口,老家的房子、宅基地还能继承吗?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网上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城镇户口子女不仅可以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相关土地,还可以继承相关土地上的屋宇,甚至经过申请,能够在世代居住生活的土地上建房造屋。

  “举个例子,农户张某家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经过申请并合法审批,张某和妻子共同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建成后两人共同拥有这一栋农房。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人登记为张某户。建房后,张某和妻子生育一个儿子,儿子因求学、就业等原因户口迁为城镇户口。如果张某及其妻子均去世,那么接下来拥有城镇户籍的儿子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继承张某的农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张某儿子依法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编辑:潘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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