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一市民周某因在市区饲养烈性犬且屡教不改,早在去年12月即被查处,但周某一直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近日,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该当事人被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500元罚款。
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当事人周某从2018年10月开始,在市区某开放式小区饲养比特犬。《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实施后,周某仍继续违法饲养该犬只。
根据《条例》及《嘉兴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规定,包括比特犬在内共有34种烈性犬,以及含有这些犬只血统的杂交犬均属于个人禁养犬只。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也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成年犬只肩高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
“当时,我们接到了市民的举报,考虑到尚处于《条例》刚刚实施的‘缓冲期’,便采取劝告、警告和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对周某加以劝导教育和制止,周某表示愿意整改。之后,执法队员在巡查时也未发现周某仍在饲养烈性犬的迹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分局副分局长孙孝贤告诉记者。
去年12月,市犬只收容站工作人员在周某所在的小区附近发现一条自行出户的比特犬,遂进行捕捉并收容。后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发现,该比特犬即为周某所饲养。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规定,已构成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周某作出没收饲养的烈性犬和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周某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希望能将比特犬归还给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认为周某在明知比特犬为嘉兴市区域范围内禁养犬且在收到《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改正,还未采取有效措施,让攻击性较强的烈性犬自行出户,情节较为恶劣,故对其提出的归还犬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但周某一直未缴纳罚款,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500元罚款。
据介绍,《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饲养烈性犬、遛犬不拴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流浪犬收容强度,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仅市区范围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查处了两起违法饲养烈性犬的案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户外携带犬只未按规定使用犬绳等“高频”案件300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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