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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重拳整治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必须安装儿童座椅
2020年07月01日 08:30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袁帅

  6月29日上午,在市区校场路开电动自行车专卖店的蒋先生,根据车主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后座加装儿童座椅。他说:“近段时间以来,不少购买新车的客人,都会要求在车上加装儿童座椅。”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电动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是否真的有必要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在日常的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中,我们发现,大龄儿童多半是自己坐在车后座,可幼龄儿童不是由大人抱着,就是站在踏板上。”他说,事实上,一旦电动自行车急刹或者转弯,孩子容易坠落摔伤,存在严重交通隐患。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不仅填补了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立法上的空白,还通过立法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为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之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多以劝导为主,《条例》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正式实施,让我们的管理更加有法可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比如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此桐乡交警部门将重拳整治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徐佳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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