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和市财政局对全市4月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麻风病康复村休养员发放普通门(急)诊救助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共涉及人员6404人,发放救助款共计128.08万元。据了解,该笔资金主要用于缓解困难群众日常门(急)诊和药店购药的开支压力。
医疗救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因病致贫家庭经济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重特大疾病、重点保障人群的兜底保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此次发放的救助款主要适用人群为户籍在本市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类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对象、孤儿和麻风病康复村休养员;二类对象为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常住人员;三类对象为当年度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总费用支出,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据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的救助标准除了普通门(急)诊救助,还有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医疗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最高额度为120000元。
住院救助分为可报销部分救助、不可报销部分救助。可报销部分救助是指在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在一个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一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内的(特殊病门诊除外)予以全额救助(每人每年度限享受一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90%予以救助;(2)二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救助;(3)三类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
不可报销部分指确因病情治疗需要,在正规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不可报销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救助。
特殊门诊救助为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门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救助。
记者了解到,此次普通门(急)诊救助分为即时结报、手工救助和其他救助,具体信息可查看“桐乡医保”和“嘉兴日报桐乡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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